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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9
【法律文号】:宁劳社发[2004]6号 【执行日期】:2004-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宁劳社发[2004]6号
【字体: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政务集中服务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88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范围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相应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凡从事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以上(含初级)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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