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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4-1
【法律文号】:昆政发[1999]31号 【执行日期】:1999-4-1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1999]31号
【字体:  
批转市公安局《昆明市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对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必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办法和措施,市公安局制订了《昆明市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馈。
  昆明市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
  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 24号)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昆明市户口管理状况及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凡1997年6月10日以后(含6月10日)出生的婴儿,在全市范围内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随父或者随母登记常住户口。
  二、家庭确有困难的学龄前儿童(即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特困户),要求在昆明市随父落户的,经调查核实,可准予迁入昆明市落户。
  三、凡与昆明市常住人口结构已满10年的非农业人口,原户籍地无固定职业,现已到昆明市投靠一方生活,并在昆明市有固定住所的,可准予迁入昆明市落户。
  四、与昆明市常住人口结婚已满十年的非农业人口,不属上述第三条 接迁范围的,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随父的, 可以准予迁入昆明市落户。
  五、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昆明市投靠子女的非农业人口,可以迁入昆明市落户。对原户口在昆明市,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昆明市投靠配偶、子女生活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优先予以解决落户问题。
  六、在昆明市投资、人才引进、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亲属,按照《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报办理蓝印户口。
  七、因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发生变动,按实际工作和居住地,需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内互迁的非农业人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八、本实施意见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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