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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11-6
【法律文号】:昆人劳通[1998]163号 【执行日期】:1998-11-6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昆人劳通[1998]1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工资指导意见》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属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企业: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于今年9月下发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昆发[1998]12号文件)
  根据12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研究了具体的贯彻措施,制定了《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工资指导意见》、《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关于下岗职工离岗挂编的暂行办法》、《关于再就业工作中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暂行办法》、《昆明市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文件,经征得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3192326)
  附: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工资指导意见;
  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
  关于下岗职工离岗挂编的暂行办法;
  关于再就业工作中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暂行办法;
  昆明市下岗失业职工 再就业培训暂行规定。
  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工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保障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现提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及时性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可由职工自愿申请,经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可由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实行离岗挂编;或者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二、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对原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工种),劳动报酬等条款作相应的变更。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见附件)
  三、任何单位使用下岗职工,必须与下岗职工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协议或再就业劳动合同(专指离岗挂编人员与新单位签订的合同)。再就业劳动合同须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在订立和变更临时用工协议或再就业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时用工协议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须签订再就业劳动合同,因履行临时用工协议或再就业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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