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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劳动局: 你局4月1日《关于企业职工发生伤亡获得第三责任赔偿如何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专题请示劳动部,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不论是发生因工或非因工伤亡,凡获得第三责任(指造成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个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可由个人自主选择较高的一方执行。如选择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应将获得的第三责任赔偿费用收归企业;凡属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赔偿,应归企业所有,属个人自费办理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属于因工伤亡并已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的,所获得的费用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凡已处理过的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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