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财政厅 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17
【法律文号】:云卫公医发[1996]第5号 【执行日期】:1996-7-1
云南省卫生厅 财政厅 劳动厅
云卫公医发[1996]第5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的通知

  九、药名标识处同时注有上述第六、七、八条两项或三项字样,应同时按各条的规定执行。
  十、使用《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注明“(自费)”字样或另开自费处方, 单独划价、收费,不得混入公费、劳保医疗中报销,属抢救性质的用药,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用药范围》所列“中文药名、英文药名”是正式名称,“药品别名”指的是商品名或其它名称。各级医疗机构应要求医务人员书写正式中文药名或英文药名。凡书写的药名字音字形及其剂型与《用药范围》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为了便于查找,我们在《用药范围》的中成工经及中西药复合制剂部分编有笔划索引,西药部分编有按药理分类索引、笔划索引、英文索引。
  十三、为了保证《用药范围》的贯彻执行,根据我省情况,全省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各地、州、市、县(区、市)不再制定当地《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十四、凡承担公费、劳保医疗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对采购《用药范围》规定的药品剂型,均要通过医疗机构的药事委员会或药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原则上通过国家设置的各级医药销售公司主渠道购药。对药品购销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通知办理,严防伪劣、假药混入《用药范围》。
  十五、对《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剂型,凡构成高抬虚定,推动药价不合理上涨的药品生产厂家或制药公司,不得将其列入《用药范围》,已列入的要坚决剔除。
  十六、随着药品生产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原则上每1至2年进行一次《用药范围》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十七、自全省统一执行《用药范围》之日起,凡承担公费、劳保医疗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接收转诊转院病人的),对门诊和出院患者带药均实行复写式双联处方,其中: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管备查;第二联交患者连同收据联一并报所在单位审核报销。
  十八、各级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公费劳保医疗管理机构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用药的管理、宣传解释、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用药范围》规定的各级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云卫公医(91)359号《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 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用药范围》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二十、《用药范围》自1996年7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略)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申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