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财政厅 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17
【法律文号】:云卫公医发[1996]第5号 【执行日期】:1996-7-1
云南省卫生厅 财政厅 劳动厅
云卫公医发[1996]第5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 劳动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总公司,中央驻昆单位、有关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卫公医发(93)第03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94)1、2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全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管理,根据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对非治疗必须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以合理利用,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和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部分药品。经有关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共同研究,确定了《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现编印成册下发试行。为了保证《用药范围》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和说明:
  一、《用药范围》分为中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及中西药复合制剂;中药饮片部分)、西药部分。不包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属治疗性的本医院自制制剂。
  二、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医院自制的治疗性药品制剂,分别报所属省、地、州、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列入本医院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但必须在处方或住院医属开具的“制剂”名称后注明“(自制)”标记。否则,不得在公费、劳保医疗报销。
  三、凡未列入《用药范围》的药品剂型和不符合第二条 规定的,公费、劳保医疗一律不得报销。
  四、列入《用药范围》的药品剂型,凡是改用异型或生活用品(如:旅行杯、礼品盒、高压锅、不锈钢器皿、电饭煲、旅行包、皮箱等)包装的,公费、劳保医疗一律不得报销。
  五、《用药范围》的药名后注有“(进口)”字样,指进口和国产品均可以报销;未注明者,只限于报销国产品,进口品不得报销。
  六、药品前注有“★”的药品剂型,限制在急诊抢救、住院(包括观察室)的病人使用,并需由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的医生开具处方。
  七、药名下注有“(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含二级医院)或“(限于三级医院使用)”字样,仅指进口药品剂型。国产药品剂型不受此限制,无论哪级医院合理使用,均可报销。
  八、药名后注有“[特]”是指特殊药品、注“[适]”是指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超出者一律不得报销。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申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通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