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市、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 劳动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总公司,中央驻昆单位、有关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卫公医发(93)第03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94)1、2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全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管理,根据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对非治疗必须药品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以合理利用,我们在《国家基本药物》和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部分药品。经有关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共同研究,确定了《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范围》),现编印成册下发试行。为了保证《用药范围》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要求和说明: 一、《用药范围》分为中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及中西药复合制剂;中药饮片部分)、西药部分。不包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属治疗性的本医院自制制剂。 二、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医院自制的治疗性药品制剂,分别报所属省、地、州、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列入本医院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但必须在处方或住院医属开具的“制剂”名称后注明“(自制)”标记。否则,不得在公费、劳保医疗报销。 三、凡未列入《用药范围》的药品剂型和不符合第二条 规定的,公费、劳保医疗一律不得报销。 四、列入《用药范围》的药品剂型,凡是改用异型或生活用品(如:旅行杯、礼品盒、高压锅、不锈钢器皿、电饭煲、旅行包、皮箱等)包装的,公费、劳保医疗一律不得报销。 五、《用药范围》的药名后注有“(进口)”字样,指进口和国产品均可以报销;未注明者,只限于报销国产品,进口品不得报销。 六、药品前注有“★”的药品剂型,限制在急诊抢救、住院(包括观察室)的病人使用,并需由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的医生开具处方。 七、药名下注有“(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含二级医院)或“(限于三级医院使用)”字样,仅指进口药品剂型。国产药品剂型不受此限制,无论哪级医院合理使用,均可报销。 八、药名后注有“[特]”是指特殊药品、注“[适]”是指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超出者一律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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