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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1996-12-2
【法律文号】:云劳[1996]207号 【执行日期】:1996-12-2
云南省劳动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劳[1996]207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今年已按云劳(1996)129号文件增加离休金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不论什么原因,在兑现调整后的离休金时,要全部扣除并冲抵,不得重复享受。
  九、今年6月1日以后离休的企业离休干部,从组织批准离休之下月起执行云劳(1996)179号文件规定标准。
  十、此次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前享受的企业离休金,是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不含各地或企业自行发放的补贴),调整后高于国家机关相应人员的部分,可暂时保留;各地或企业自行给离休干部发放的补贴,调整后是否享受,由各地或企业自行研究决定。
  十一、此次数按国家同类人员工调整离休金的企业干部,从今年6月1日起,仍可享受云政发(1996)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文件的通知》的规定。
  十二、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后的离休金,具备条件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参统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拨付给当地老干部局统一发放,所需管理人员由老干部局向编办申报解决;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及实行我省行业统筹的“五大系统”,仍按原办法执行。
  十三、对尚未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企业可参照云劳(1996)179号文件及本文意见执行,其资金来源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解决,不要造成新的拖欠和不平衡。
  实行中央行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是否执行云劳(1996)179号文及本文意见,由各行业自行研究决定。
  十四、凡符合享受1-2个月生活补贴的企业离休干部,其1-2个月生活补助费发放基数,按省人事厅云人工(1996)35号文件规定执行。(1-2个月生活补助费发放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
  十五、 云劳(1996)179号文件及本文意见,仅限于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其他福利待遇在没有新文件规定出台前,仍按原办法执行,由企业支付。
  十六、在执行(1996)179号文件中,涉及到工资遗留的问题,参照省委组织部1995年6月2日、7月29日《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遗留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和《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遗留问题若干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十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此次不执行云劳(1996)179号文件。但考虑到他们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这一特殊性,从今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补贴,并同时享受云劳(1996)12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今后继续执行省政府25号令每年7月1日给企业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及国家和省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规定。参统企业资金由社会保险局支付。
  十八、在贯彻执行云劳(1996)179号文件中,既符合本文处理意见,又符合省委组织部工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及补充通知规定的 ,只能选择一个文件执行,不能同时执行几个文件。
  十九、此次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特困企业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扶持。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老干部局,共同做好这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工作。
  二十、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调整后所需资金的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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