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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1996-12-2
【法律文号】:云劳[1996]207号 【执行日期】:1996-12-2
云南省劳动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劳[1996]207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型企业公司:
  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进行调整的通知》(云劳(1996)179号)文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此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调整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以及省政府云政发(1994)23号、省人事厅云人工(1994)3号和云人工(1994)14号等文件。
  二、参加此次离休金调整的企业离休干部,企业应按统一印制的《云南省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审批表》和《云南省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审核名册》进行填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企业将《审核名册》和《审批表》分别送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老干部局,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表中的审批标准,支付其离休金。
  三、企业离休干部中,副厅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由所在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各地州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报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备案(备案表附后)。正处级及其以下的企业离休干部,由所在企业申报,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即:中央、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县属企业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享受单项待遇的,只能按离休前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金。其中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已按云办发(1990)40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副厅级单项待遇的,按正处级标准增加离休金,未明确或已明确了副科级以下职务的,可比照正科级标准增加离休金,各地不得自行放宽享受条件。
  五、企业离休干部离休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离休后按技术等级工资享受待遇的,此次参加离休金调整时,以离休时当地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职务,由企业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云人工(199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此次离休金调整的企业离休干部,要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作年限、任职时间的,按中央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从今年6月1日起,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企业离休金及各项生活补贴停止执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将随国家机关同类人员增加工资同步进行,不再执行省政府25号令每年7月1日给企业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以及今后国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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