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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8
【法律文号】:云劳(1998)149号 【执行日期】:1998-7-8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8)149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 局、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并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退休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退休金。
  二、 除昆明、曲靖、个旧三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批准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外,各地、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鉴于近年来在部分地区、 部门(行业)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决定除上述第二条 规定的范围外,从今年7月1日起到年底,一律冻结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包括职工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下岗人员提前退休等),今年下半年,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提前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得随意将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只能由企业“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在清查结束后,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务于10月30日前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厅。
   四、在企业改制中出现的下岗职工,对于接近规定退休年龄一至五岁的,允许企业实行“内部退养”,由于企业按月发给不低于本人工资70%的基本生活费,但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内部退养”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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