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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6-29
【法律文号】:昆人劳通(1999)87号 【执行日期】:1999-6-29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昆人劳通(1999)87号
【字体:  
关于转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委、办事员、局、直属公司(企业):
  现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1999)1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和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领导对此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要有专人管理,做好符合退休条件职工的模底工作。要充分认识到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危害性,这项工作实行政策、指标双控制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云劳社(1999)131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参考下达的年度宏观控制的指标不得随意突破。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对于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二、正常退休的审批按“昆人劳险(1997)11号”文件精神办理,即:昆明地区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的审批,按养老统筹的参统部分划分,凡在市社保局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劳动局审批;凡在县(市)、区社保局参加养老统筹的企业,由县(市)区社保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审批。
  三、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按“昆人劳险(1997)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市属中型一及其以上的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评定;市属其它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评定。鉴定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因病退休或工伤退休的职工,由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劳动局审批。
  四、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和高温以及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属于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的,办理退休除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必须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必须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必须满8年。特殊工种的名录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特殊工种的审批:凡参加昆明市社保局统筹的企业(含中央、 部队以及省属驻昆明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昆明市社保局审核待遇后。报昆明市人事劳动局审批;凡参加县(市、区)社保局统筹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以及部队企业,“三资”和股份制企业)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当地县(市、区)级社保局审核待遇后,报当地县(市、区)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后报市人事劳动局审批;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昆明市的企业,可直接报由当地参加统筹的社保局审核待遇报市人事劳动局审批,参加县(市、区)统筹的须经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 审查后报市人事劳动局审批;凡参加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渡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社保局统筹的企业由统筹的社保局审核待遇后报开发区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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