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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属有关委、办、局,市直属企业、驻昆各参统企业: 现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1999)264号”《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4%提高到 5%。 由于昆明市参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执行4%的比例是从98年4月1日起实行的,根据“云政发(98)18号”文件中“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开始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并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规定,我市到2000年4月1日才满两年。另外,我市对参统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止为一个缴费支付核定结算年,职工个人帐户建帐、结息也以这一结算周期进行。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为不打乱原有的工作秩序,圆满完成“云劳社(1999)264号”文件下达的上调职工个人交费比例的任务。经研究决定:昆明市参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比例的上调,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2000年3月31日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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