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劳动人事处: 我省原转发统筹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确定为4%后,到1999年9月30日已满两年。根据《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云政发[1998]18号)中关于“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并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过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规定,现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4%提高到5%,已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调到5%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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