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省直各厅、局、部、委、办: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是1989年规定的,由于物价上涨,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现行丧葬费标准偏低,要求调整。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经济发展差异,各地丧葬收费标准差距较大,人们对丧葬的要求也不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提倡丧事从简,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决定将现行的丧葬费调整为丧葬补助费。即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一切丧葬费用均由死者亲属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二、丧葬费补助标准发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即:因公死亡的,补助1500元;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补助1200元。 三、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总工会1989年6月23日联发云劳险(1989)5号文件中关于丧葬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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