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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1-13
【法律文号】:云劳[1997]258号 【执行日期】:1997-11-13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7]258号
【字体:  
关于死亡职工子女享受抚恤金问题的批复

  楚雄州劳动局:
  你局《关于死亡职工子女考取技工学校后能否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公费办学已逐步转为部分收费或自费。为了保证享受抚恤金的子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从下文之月起,对年满16岁后继续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的遗属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继续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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