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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昆明市教委1998年3月下发了昆教字(1998)第24号文《关于对下岗职工子女在学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通知》。执行两年来,社会反映较好,受到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的普遍好评,巩固和促进了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 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云政办发(1999)198号文件,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三条保障线分别提高30%的规定,根据昆明市总工会的建议和要求,经我 委研究决定,对昆教字(1998)第24号文《关于对下岗职工子女在学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通知》的第一条 、第二条 中的家庭生活费人月均标准进行调整。 第一条 国有企业职工因下岗待业,家庭生活费人月均低于18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为234元,其子女在我市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就学的,可凭市总工会所发的《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昆明市困难职工子女就业优惠证》享受学费、杂费(幼儿园为教育费、保育费)减免的照顾。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学杂费、保教费减免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 第二条 下岗职工子女学杂费减免标准原定人月均生活费低于100元,现调整提高为低于130元。在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可给予每学期一次性课本(即科书)、文具费补助。补助费主要由各县(市)区“特困学生救助基金”或学校入助金、勤工俭学收入中列支。昆明市教委每年将视各县(市)区和学校补助学生的情况给予补助。 其他条款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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