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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7-8
【法律文号】:昆政发[2000]38号 【执行日期】:2000-7-8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2000]38号
【字体:  
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下岗职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减免收费。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如: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服务;优化优育优教咨询服务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或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认真落实经济补偿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经济补偿政策。亏损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分别经市、县(市)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从同级政府承担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3)破产、关停产企业的职工可以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政策。所需费用可以从破产、关停企业的资金变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报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4)做好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其社会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的规定缴纳,由本人按照各险种的管理规定分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地点办理手续。自谋职业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继续参加保险的职工按参保险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5)支持企业为分流安置职工创办经济实体。对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经市和县(市)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从本级财政拨付的再就业资金中,分别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企业创办独立经济实体、开办生产自救基地或兴办第三产业的贷款贴息。
  (6)加大转岗转业培训力度。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学以 致用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抓好下岗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下岗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对已享受过一次免费培训的下岗职工,愿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可以再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7)引导下岗职工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择业观念,积极主动实现再就业。宣传舆论部门要加大下岗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和择业观念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下岗职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特别是要鼓励下岗职工在社区服务业方面勇于进取、积极参与,通过扩大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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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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