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要继续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鼓励用人单位招聘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使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招收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劳动就业机制 (1)对2000年1月1日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关停和特困企业的下岗老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对于这部分下岗老职工由企业办理提前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发给不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同时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无力承担这部分下岗老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经市、县(市)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现行“三三制”的办法解决。企业盈利或再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后,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2)先清岗、后分流、再下岗。国有企业在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时,必须先清理本企业的劳动就业岗位,特别要清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岗位,然后方可上报下岗分流方案。已经批准下岗分流方案的企业,应当尽快通过清理,腾出岗位安排下岗 职工再就业。对于拒绝清岗腾位的企业,一是不再批准其下岗分流方案,二是由再教育就业服务中心扣减其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相当数额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 (3)企业停止办理保留劳动关系、实行离岗挂编的协议。从2000年起,企业不再为下岗职工办理离岗挂编手续。对原已办理属于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需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需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各中心的,必须按下岗程序申报批准;三是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将协议期修改为2004年年底,可以继续履行协议直到2004年年底,协议期满不得再续签,由企业妥善处理好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不管采取哪种办法都要由职工自愿选择。 (4)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行为。严格下岗审批制度,杜绝盲目下岗和非正常下岗。认真清理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拒办规定手续的下岗职工,企业要及时停发其基本生活费,违反《劳动法》的,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5)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职业介绍三次有效登记制度的管理办法》,连续三次拒绝有效职业介绍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与他们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由企业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五、本意见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