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 市人事劳动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劳动局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就业新机制,现对进一步深化我市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我市再就业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从2000年到2004年,再用5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理顺劳动关系,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劳动就业机制。 为顺利实现上述目标,具体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2001年底以前,凡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继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保证其基本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198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2000年起不再作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确需裁员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市场就业。 第二步,从2002年起,新产生的下岗职工不再进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中心。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2001年底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三步,2004年年底撤销全部再就业服务机构,协议期满仍未实现财就业的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企业妥善处理好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二、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克服困难,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不留缺口,力争多安排一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所需的资金。企业要按“三三制”的原则,千方百计筹集应承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再就业资金不得挪作它用,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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