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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7-8
【法律文号】:昆政发[2000]38号 【执行日期】:2000-7-8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2000]38号
【字体:  
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
  市人事劳动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劳动局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就业新机制,现对进一步深化我市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工作的思路和目标
  我市再就业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从2000年到2004年,再用5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理顺劳动关系,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劳动就业机制。
  为顺利实现上述目标,具体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2001年底以前,凡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继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保证其基本生活,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198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2000年起不再作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确需裁员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市场就业。
  第二步,从2002年起,新产生的下岗职工不再进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出中心。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2001年底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三步,2004年年底撤销全部再就业服务机构,协议期满仍未实现财就业的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企业妥善处理好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二、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克服困难,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不留缺口,力争多安排一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所需的资金。企业要按“三三制”的原则,千方百计筹集应承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再就业资金不得挪作它用,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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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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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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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排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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