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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0-2-28
【法律文号】:京劳管发字[1990]63号 【执行日期】:1990-2-28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管发字[1990]63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对海淀区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海淀区劳动局:
   1990年2月7日(90)海劳字第6号来文收悉.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后的有关问题,经研究请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入伍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仍是原企业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服役期满,除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人员外,他们退出现役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工作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是否改变,另行规定.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的有关待遇请按固定职工应征入伍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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