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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13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4]15号 【执行日期】:2004-2-1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4]15号
【字体:  
关于布置2003年度企业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考核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
  为做好2003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考核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有关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严格按照《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协商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做好2003年工资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各试点企业应按照报送要求,认真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工资及经济效益情况表》(附件一)和《2003年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试点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各试点企业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主要为: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现利税及增长幅度、利润总额及增长幅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幅度。
  四、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应由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按规定考核,经审计后,年薪收入才能兑现。
  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各项经济指标,应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准。年薪收入兑现后,由试点企业填写《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情况表》(附件三)。
  五、企业应将上述报表及有关审计报告送企业出资人审核认定后,于2004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六、试点企业经营方与工会方应共同检查《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履行情况。实际履行结果与《协议书》不符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附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处理意见,报企业出资人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七、各试点企业、企业出资人要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
  八、为做好《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府令的贯彻工作,了解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状况,各试点企业应于3月底前将现行的内部分配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附件:1、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工资及经济效益情况表见表
  2.2003年职工收入纳入银行个人帐户试点基本情况表见表
  3.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情况表见表
  4.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报表指标解释
  附件4:
  2003年工资总量决定机制改革试点企业报表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
  这两项指标应根据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104表)中有关指标数据填写。
  2.实现利税
  实现利税是指利润总额及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之和。
  3.总资产
  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期末数"项数据为依据填写。
  4.所有者权益
  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项数据为依据填写。
  5.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报告期增加值÷报告期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人工成本总额
  这五项指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实施手册》(2003年)中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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