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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颁布日期】:2003-12-30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3]280号 【执行日期】:2003-12-3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京劳社资发[2003]280号
【字体:  
关于下发对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企业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2003年北京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作已经完成,针对这次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行2003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劳资发[2003]53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于1月31日前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2003年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王致和食品厂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王致和食品厂: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行2003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你公司2002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经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现将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你公司2002年在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109.8万元,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二)你公司2002年实发人均工资水平超过北京市发布的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预警线23个百分点。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1997]34号文及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工资性的支出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对于你公司在费用中列支的而且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109.8万元,你公司要冲减工资基金结余,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问题。
  (二)对于超指导线发放工资问题,你公司应按市里有关完善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超过预警线水平发放工资,应由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审核报批,在以后年度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合理的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三、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你公司应在1月31日前报北京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以后年度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对有关问题的落实结果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在以后年度进行复查。

  附件:
  2003年对北京世纪春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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