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关系重大,意义深远。《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反复修改并经第四十二次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政策规定 (一)统一执行以工资总额作为征收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规定 按照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均按照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即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按月缴纳,需职工个人缴费的险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五个险种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前,所依据的缴费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必须是统一的数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执行。 (二)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基数的关系 缴费工资基数是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各个险种依据各自设定的征收高限或低限相应规定进行计算后,确定下来的该险种的具体征收基数。 (三)统一工资总额时间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五条 规定了缴费单位按月申报制度。暂无条件实行按月申报的险种或统筹区域,可实行按季度或按年度申报制度,即按上季度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无论按哪种时间段确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在一个统筹区域内各个险种必须确定统一的工资总额时间段。 二、统一工作程序 (一)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审核,分别征收 1.对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单位,统一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申报和审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该类缴费单位审核认可的工资总额,作为各个险种征收社会保险费统一的依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七条 规定的时限(下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认可的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人数及相关情况,在审核后的5日(下同)内通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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