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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的一项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经营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成果,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它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层次调整,安置帮教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困难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引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成为不安定因素,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既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改善治安状况、维护社会稳定和扩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把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做扎实。 二、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隶属于本级综治委,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本级综治办主任和司法、公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门的副职担任或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监狱、劳教等部门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隶属于本级综治部门,接受上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站长,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长任副站长,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帮教工作站成员。村(居)委会应设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负责人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治安保卫生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群众组织负责人和群众骨干为帮教小组成员;帮教小组接受帮教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监狱、劳教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帮教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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