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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9-26
【法律文号】:云劳社[2003]89号 【执行日期】:2003-9-26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劳社[2003]89号
【字体:  
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社[2003]18号)规定,各地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资金用于建立集中统一的再就业专项资金。现就做好再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和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可调剂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调剂额度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调剂的资金列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
  二、为持《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所需费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上登记备查。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标准,应与从再就业资金开支的标准相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四、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业基本生活保障费,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失业人员的促进再就业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从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从2003年1月起执行至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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