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4
【法律文号】:云劳社[2003]72号 【执行日期】:2003-8-4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劳社[2003]7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文件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云劳社[2003]6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是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意见》下发前已开展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和已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应按《意见》的规定进行规范。《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仍适用《云南省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在省政府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换算成小时工资标准后提高50%确定。计算办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20.92÷8)×150%。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委托的劳动力市场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提供便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劳务派遣组织可为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建立个人帐户或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新参保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补缴,按中断处理,其缴费年限按接两头、扣除中断时间计算。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确定,费率为18%。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 接续手续,按我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劳社[1999]204号)规定执行。若参保者多头参保的,其达到退休条件时,由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其它社保经办机构重复投保的时间不予计算为缴费年限,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退还给个人,直接转入基金。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原单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以非全日制形式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原单位缴纳。
  五、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各地参照《关于我省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云劳社[2002]1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3]10号)及《意见》制定。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被鉴定为伤残5-6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被鉴定为伤残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有关伤残待遇费用。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转发文件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
·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再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