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函》(破产安置办函[2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有关问题的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国家、省、地区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三、列入省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所在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四、列入地、州、市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所在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职业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请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函》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如实填报《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附件:(略)转发文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