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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同意,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延伸缴费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延伸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给予办理退休;本人不愿申请延伸缴费的,仍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精神,各地在办理延伸缴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得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办理退休。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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