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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劳社[200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帐户予以封存管理。该职工如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从事自谋职业,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启封,并负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如没有按企业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企业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时,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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