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2-23
【法律文号】:第23号令 【执行日期】:2004-5-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号令
【字体: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严肃基金纪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委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