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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25
【法律文号】:第2号主席令 【执行日期】:2004-6-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号主席令
【字体: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申请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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