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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现就本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要求,采取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转变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应用型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至2000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任务。 二、改革方向 (一)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公司制企业,或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应用型科研院所要以产权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改组为公司制企业。规模较小的科研院所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个人独资,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原为体制改革试点的科研院所,要在两年内完成整体改制任务,在整体改制时,仍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 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后,都要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努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也要加快进入市场步伐,目前采取分类改革方式。 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按应用型科研院所的要求进行改制。 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后,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其他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都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要求,进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方向转变;条件成熟时,也要转为企业。这类科研院所要对下属所室(部门)进行优化定位:有条件面向市场的,要坚决推向市场,转为企业,并与科研院所分离;不具备面向市场条件的,要按照"优化结构、转变机制、减员增效"的要求,从严重新核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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