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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10-9
【法律文号】:杭劳计[2000]206号、杭财社[2000]656号
【执行日期】:2000-10-9
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杭劳计[2000]206号、杭财社[20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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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关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
我市部分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企业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否可以享受缩短托管期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现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鼓励下岗职工快出中心,促进再就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托管且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均可按中共杭州市委[1998]20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其缩短托管期间基本生活费给予一次民生补助的政策,连续工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全额发给,连续工龄在16年以下的减半发给。
二、为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减轻企业的负担,凡享受"三三制"政策的市属企业下岗职工,缩短托管期一次性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支付,财政和社会(失业保险)各承担50%。
三、申领拨付一次性补助资金程序
1.申领单位如实填写《杭州市企业申领下岗职工缩短托管期一次性基本生活费补助花名册》(样式附后);提供申领补助资金;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证明书;《企业职工下岗证》和企业实际支付给下岗职工缩短托管期一次性补助资金的有效凭证;报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经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市财政局核准。
2.下岗职工缩短托管期一次性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一般每季办理一次,即当季的该项资金在当季末前审核,下季首月随同享受"三三制"政策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资金一并拨付到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凡享受"三三制"的企业下岗职工,已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失业登记,重新就业后又下岗的不得再作为下岗职工。
凡企业下岗职工按上述意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市再就业办公室相应核减其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三三制"政策的指标。
五、企业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协议》后自谋职业的仍按中共杭州市委[1998]20号、杭财社[2000]513号、杭劳计[2000]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杭州市企业申领下岗职工缩短托管期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费花名册@b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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