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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6-30
【法律文号】:杭劳培[2000]146号 【执行日期】:2000-6-30
杭州市劳动局
杭劳培[2000]146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级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培[200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范围,全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目录,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持证就业制度。实施的重点对象是: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全市各类中、高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3、待业人员;4、本市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5、外地来杭务工人员。
  二、对《规定》发布前已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职工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各级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要进行检查登记,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在职职工岗位培训,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全市90个工种(职业)的在职职工达到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目标要求。
  三、贯彻实施《规定》要加强内、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90个工种(职业)所涉及的部门、行业排出重点,当前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人事等部门和机电、交通、建管、商业等行业的沟通、协调,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保证此项工作在全市全面展开、顺利推进。各级劳动系统内部要发挥整体优势,培训、就业、监察、鉴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持证就业制度的落实。
  四、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加快调整职业培训鉴定的布局结构,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要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步伐,对《规定》明确的90个工种(职业)的考核鉴定,原则上应由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社会化考核鉴定。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规定》的舆论宣传工作。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会议、咨询多种形式,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的作用,加大对持证就业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力度,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培训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规定》的内容,积极主动承担起宣传工作的义务。同时,还要重视向各级政府领导、各用人单位厂长(经理)及劳资管理干部作宣传,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各区、县(市)劳动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规定》落实持证就业实施规划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局(联系电话:7916407-2086)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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