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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0-5-30
【法律文号】:杭劳险[2000]112号杭财社[2000]323号 【执行日期】:2000-5-30
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人事局
杭劳险[2000]112号杭财社[2000]323号
【字体:  
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

  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纳入各级人事计划管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办理临时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各社团组织包括目前已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省、部属、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本通知所指临时工是指1个月以 的临时工(含外来农村临时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临时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招临时工按照第1个月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超过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照临时工缴费工资基数的22%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并按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缴费比例同步调整。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临时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其养老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养老保险费同时结算。
  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建立、管理和养老金计发
  临时工自参保之月起,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参保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和养老金计发按照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参保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休手续由单位上报市社险办审核后, 报市劳动局审批。
  五、其他
  临时工被所在单位招收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统筹办法实行,并自招收的次月起按照本单位合同制职工的统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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