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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2-3
【法律文号】:杭劳险[2000]23号、杭财社[2000]41号 【执行日期】:1999-7-1
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杭劳险[2000]23号、杭财社[2000]41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343号、浙财社[1999]125号)规定,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由原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供养的父母、配偶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23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 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仍按杭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劳险[1999]266号、杭财社[1999]764号)执行。
  五、各单位要对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的发生。
  六、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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