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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7-10
【法律文号】:杭人[2000]161号、杭劳险[2000]145号、杭财社[2000]417号 【执行日期】:2000-7-1
杭州市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局
杭人[2000]161号、杭劳险[2000]145号、杭财社[2000]417号
【字体:  
关于改善和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力,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改善和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有关节待遇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浙政办[1986]54号文件第四款规定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离退休后可享受荣誉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80元。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50元。
  3.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30元。
  二、凡已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人员,这次不可重复享受,但二者可按高的一项享受。
  三、凡因各种原因,离退休时已取消上述荣誉的,则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离退休后发放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或"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五、享受荣誉津贴的审批权限:各区、县(市)分别由区、县(市)人事、劳动局负责审批;市级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准,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局负责核准。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起执行。
  附: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荣誉津贴审批表@b69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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