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的工作力度,现将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市属工业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加重了职工个人负担,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要把工作做实、做细,加大工作力度,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要完成拖欠职工医疗费的60%以上,在2003年底前要全部还清。各区县要按此要求,在2002年底前对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情况再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其中包括企业拖欠款金额、还款计划内容以及实际落实情况。对有问题的单位,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企业的上级单位。
三、拖欠职工医疗费的企业,在2002年11月底前要完成对拖欠职工医疗费的认定和登记,并要实行台帐管理。有还款能力企业,要及时完成还款。有困难一时不能还清的企业,要采取先困难人员后一般人员、先退休人员后在职职工的顺序,优先解决突出问题。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要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企业制订的还款计划要在单位内张榜公示,并要书面通知到退休人员。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协调区县有关部门,参照市委工业工委、市经委、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市属工业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2002年底前要制订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属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的清理办法。
附件: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市属工业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
关于开展市属工业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
医药费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日 京工发[2002]17号)
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的精神,市委工业工委、市经委、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决定,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含集体)工业企业中开展清理拖欠在职职工工资、拖欠应为在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职工医药费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