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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7-1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2]21号 【执行日期】:2002-8-1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2]21号
【字体:  
关于简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简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手续和流程,方便快捷的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在广泛征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我市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及大额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程序做如下调整:
  一、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
  1、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用时使用的“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核结算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用时不再填写上述两种“审核结算凭证”,其他申报材料不变。
  2、为了使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申报的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情况,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程序中,增加了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拒付情况反馈功能。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应及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拒付明细表”。
  3、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费用时,其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上传至相应区、县、或将数据软盘送就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并通过医保网络传到相应区、县,同时将纸介材料邮寄或直接送到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起始时间以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纸介材料为准。
  二、大额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1、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一次性进入大额和单次超过3万元并进入大额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完成审核,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不再进行初审。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医保网络上传有关数据,同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保中心。
  2、手工报销的大额医疗费用及单次低于3万元并进入大额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市医保中心不再复审。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其电子数据通过医保网络上传,市医保中心直接点击,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结算支付。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表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拒付明细表见表
  三、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结算支付明细表见表
  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结算拒付明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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