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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第一、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于2001年4月和11月认定,并签订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续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4号)精神,服务协议期限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目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做好协议续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愿意继续承担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11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续签协议申请,经审查后可续签协议。 二、在续签服务协议的同时,请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进行年审,有变化的项目及内容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申请变更。 三、这次服务协议续签工作,要与全市联审互查工作相结合,对辖区内在检查中排末位或受到黄牌警告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暂缓签订服务协议,限期3个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续签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有效期为一年(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续签工作,确保续签协议和资格证书年审保质完成。并于2003年1月10日前,将医疗单位申请书、服务协议书各一份送达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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