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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1-18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2]63号 【执行日期】:2002-11-1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2]63号
【字体:  
关于市区县属参统企业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电话费和住房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收)业务、财务操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各代办机构、各市属、区县属参统企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京老领办[200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离休干部书报费等四项费用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电话费和住房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收)的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四项费用代发(收)的人员范围:北京市属、区县属(不含中央属、原行业)参统企业中的离休人员。
  二、代发(收)四项费用的标准:
  书报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27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按25元。
  洗理费:每人每月男同志按20元,女同志按26元。
  住宅电话补助费:正、副局级每人每月按80元;副市(部)级每人每月按110元。
  住房租金补贴:正市(部)级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副市(部)级每人每月按115元,正处级每人每月按1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按90元,科级及25年(含)工龄以上的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按80元,25年工龄以下的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按70元。
  三、四项费用代发(收)的操作系统是独立于现有养老操作系统之外又与现有操作系统存在有机联系的一个系统,对其缴拨操作的费用不是统筹基金而是代发(收)的费用;其人员的增减变化不在本系统内操作,而直接依附于养老保险操作系统的离休人员的增减变化,且对其费用的按月发放也是依赖现有的社发途径进行。因此对其代发(收)的费用须在统筹月报生成的正确基础上进行,且要求对离休人员每月的增减变化的操作要达到实点状态。
  四、符合代发条件的单位,每月在向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的同时报送《北京市区、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四项费用代发月报表》(简称《代发表》)。
  1、经办机构业务通过程序生成该月报并对其进行核对;
  2、业务可打印出核对月报明细用的《北京市市、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四项费用代发月报核对明细表》及其汇总表:《北京市市、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四项费用代发月报核对发放明细表》及其汇总表:《北京市市、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四项费用代发月报核对发放汇总表》,也可按经济类型或分统主管汇总、打印出某一时间段内的《北京市市、区属企业离休人员四项费用支付汇总表》。通过以上表格进行金额、业务数据转财务及社发核对、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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