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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20
【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函[2002]105号 【执行日期】:2002-11-2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函[2002]105号
【字体:  
关于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规定:因工致残达到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规定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造成再就业困难的一种经济补偿。鉴于北京铜厂、北京鑫跃铜管厂破产时间都在1996年10月1日之后,且没有对工伤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因此,伤残达到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同时,也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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