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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颁布日期】:2002-5-8
【法律文号】:晋劳社劳资[2002]110号 【执行日期】:2002-5-8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晋劳社劳资[2002]110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管理协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经贸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依法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国家和省已经建立了国家级和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三方的友好合作,共同就涉及全国范围内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积极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关系方面法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研究,分析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地、市、县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协商,并指导市、县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代表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急事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三方会议由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议题,并报三方主要领导审批。如召开临时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办公室协商确定。每次召开三方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可将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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