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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8-11
【法律文号】:市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日期】:1988-10-1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准
【字体:  
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

  分,第一年由统筹机构支付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起每年递增支付百分之十,直至第
  六年全部由统筹机构支付。
  (二)对新集体企业,建立储备积累式的退休养老基金制度,按企业在职职工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提取,暂定三年不变。
  (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征集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建委另
  行制订。
  (四)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退休费统筹基金率和过渡核算办法,按照
  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计提退休费统筹基金,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缴
  纳。
  (五)企业缴纳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了所在企业按规定缴纳退休费统筹基金外,个人缴
  纳的退休养老基金(金额参照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按月在劳动合同
  制工人的工资中扣除,并转缴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专户。
  四、退休费统筹基金的拨付
  为了不影响退休职工按时领取退休费,统筹后退休费仍由各企业按原规定的日
  期和办法发放。列入退休费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后,向退休费统筹机构
  结算。
  五、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
  (一)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采取专用缴款书方式。企业应填写统一印制的
  《退休费统筹基金缴款书》、《退休费统筹基金申报结算表》,并附企业全部职工
  人数、工资月报表和工资年报表,经所在地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审核后,委托企
  业开户银行代为收缴,并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帐户。
  (二)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和缴款日期为每月十日至二十日,逾期不缴的,
  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可出具《退休费统筹基金扣款书》,委托企业开户
  银行代为扣缴,并按日加罚未缴部分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费
  统筹基金。
  加罚的滞纳金由企业的公积金支付。
  六、退休费统筹基金的调剂和管理
  (一)区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应上缴市退休费统
  筹机构;不足拨付所需时,可向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申请调剂。
  (二)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后,有结
  余的,结余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留县,作为县范围内退休费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百分
  之二十上缴市退休费统筹机构,作为郊县的退休费统筹专用调剂基金。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用,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支付
  ,并按实际支付金额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四)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对所征集的退休费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后,有余额的
  ,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退休费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
  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
  (五)退休费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免征税收和附加费。
  七、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调拨、管理,统一由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
  负责办理。实行退休费统筹后,职工的退休、离休条件和各项待遇的支付标准,企
  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八、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
  为了搞好集体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使用、调剂和管理,退休费统筹机
  构应建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会计和统计制度,并接受市劳动局、市
  财政局、市总工会的监督检查。市退休费统筹机构应将全市的统筹基金收支情况,
  按季度报送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
  九、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根据精干原则和业务工作量,各增配四到八名专业
  工作人员。统筹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退休费统筹机构编制预算,经市劳动局、市
  财政局核定后,在退休费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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