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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9-19
【法律文号】:财税[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9-19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财税[2000]6号
【字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于分局:
  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列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表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管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五、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六、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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