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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9-16
【法律文号】:国税函[1999]615号 【执行日期】:1999-9-16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615号
【字体: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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