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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个月为试工期;中期合同可订五至十年;长期合同可订至合同制工到达退休年 龄时止。初期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农民合同制工自愿,可以续订中期或 长期合同。 按学徒性质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学徒期满后,应按合同规定,在本企业工作 三至五年。如擅自离职的,应缴纳培训费用。工作期满后,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可 签订中期或长期合同,也可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工期内发现农民合同制工不符合招工条件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由于个人原因长期不能完成生产定额的; (三)合同期内农民合同制工停工医疗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农民合同制工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农民合同制工因违法乱纪,受到劳动教养处理或被判刑的; (六)企业因关、停、并、转,人员确有多余的。 第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如应征入伍,或考入大、中专学校,或因家庭发生严 重困难确需本人回去照料时,企业应允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不得与农民合同制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具备第十一条 规定情况的; (二)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以及经医疗终结鉴定为大部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工医疗在规定期限内的,以及正在住院治疗的;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产假期内的; (五)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而确属患职业病的。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续订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农民合同制工 本人和县劳动服务公司。 农民合同制工按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解除手续。 第三章 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 第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工 资水平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农民合同制工中的普通工和学徒工,在试工、学徒期间的生活津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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