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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试工、学徒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均按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标准办理; (二)农民合同制工中的技术工,在试工期内的工资暂发四十五元,试工期满 后进行考工评级,按所评定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并从试工开始之日算起; (三)农民合同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和副食品补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以及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假、独生子女费,均应与固定 工同等对待; (四)企业在调整职工工资时,农民合同制工也应与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从进企业工作之日起,每月发给合同制工作津贴一至 五元,以后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每月增发一至五元,满五年后不再增加,从第六年 起按第五年的合同制工作津贴发给。 农民合同制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进企业工作的,工作津贴应重新按年计算 。 第十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为三个月的停 工医疗期限。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的期限 可相应增加一个月,但最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工作的,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和生 活费,按与固定工同样的标准,由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农民合同制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工超过医疗期限的,企业 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解除合同后,在 一年内经鉴定确已恢复健康,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可重回原企业继续工作,但应有 六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的工资按与固定工同样的标准发给。 第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因工负伤,除享受免费医疗外,企业应按月发给相当 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后,经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由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回原社队 安置。 第二十条 农民合同制工因工致残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为: (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按月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给护理费,直至死亡。护理费标准与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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