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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4-1-1
【法律文号】:浙人口计生委[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1-1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人口计生委[2004]8号
【字体:  
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9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综治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9部委 (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稳定我省的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要以为人本,搞好优质服务,实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与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同宣传。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和技术服务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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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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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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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9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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