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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20
【法律文号】:沪劳保社发(2003)41号 【执行日期】:2003-12-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社发(2003)41号
【字体:  
关于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群众,统一政策,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按照本市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时,就他们在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市委确定的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位回沪人员“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时,对他们在疆的连续工龄,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
  2.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时,对他们1992年底前在疆连续工龄认定时,应按他们自动离岗回沪后,当时申报本市户口时提供的资料中自动离岗来沪日期为依据。
  3.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执行政策,不开口子,规范操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4.本通知从2003年12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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