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的请示》(南劳报字[2001]3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呈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丧葬补助金参照我区在职职工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9]第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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